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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蓝藻,无锡该思考什么?

  由于连续高温高热,导致太湖蓝藻在短期内积聚爆发,水源水质恶化,最终使城区出现了大范围的自来水发臭现象。28日晚,无锡主要水源南泉水厂水源受到蓝藻爆发的破坏。无锡城区部分自来水用户也受到“臭水”的影响。记者从无锡家乐福、大润发等大型超市了解到,昨天纯净水销量猛增,到晚上已被抢购一空。(《扬子晚报》5月31日)

  蓝藻爆发于太湖而言,并非一个新鲜课题,几乎每年都会爆发,而今年,不过是爆发的时间提前了两三个月而已,就造成了抢购纯净水的饮水危机,足以显示出我们的太湖治理工作、以及对环境灾害预案的准备,都是存在着诸多的不足(比如管理者为何不能及时提供免费的救济水,而出现百姓抢购价高的纯净水?)而在这诸多问题后面,所凸现的,是我们治理上的一个个的误区。

  在很多管理部门看来,只要有钱,治理环境问题,那是如“探囊取物”,治理资金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应该是责任,有了强烈责任,即便资金不足,也会自己去寻找资金来治理,而不会时时刻刻拿“没钱”作为逃避治理责任的借口。而在如何提升治理责任感问题上,我们过去常用的是开大会动员,这样的方式虽然有一定的作用,但显然难以适应新时代环境治理的要求,在笔者看来,要提高相关部门的治理责任,重要的是出台和完善相应法律。用环境治理的法制诉求来培养责任意识。

  纵观世界各国的河流治理,从莱因河到泰晤士河,再到美国的安大略湖的色温海峡,这些成功的治理背后,都有强有力的法律支持。我国虽然也有《水污染防治法》,但我国法律在两个方面是非常弱的,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对公民提起环境损害诉讼的支持不够,即对哪些部门应当成为被诉主体规定不够,二是对相关部门所应承担的环境公害救济责任规定不够。

  在美国,任何公民都可以提起环境损害诉讼,只要他觉得“其利益受到或可能受到不利的影响”,而且诉讼对象,既可以是环保局,也可以是公民认为的其它政府相关部门。这些诉讼在我们看来似乎看起来有些求全责备,被诉讼似乎也有委屈的理由——这样的天灾,为何要我们承担责任?但问题在于,某些所谓的天灾并非不可防范的,而且其危害程度也是可以控制的,如果平时加大预防的力度,所谓的天灾又如何能降临?

  实际上,正是相对苛刻的法律,培养了西方的管理部门的责任意识,因为平时工作不细致,将来是有可能导致巨额赔偿的。想想看,如果我们的相关部门也摄于这样的诉讼,比如自来水公司和环保局等就必然会每天对自来水进行认认真真的取样,从而能够更早地发现问题而予以解决。而另一方面,在公害救济问题上,我们的相关法律和规定更是相当薄弱。从无锡臭水事件中,我们可以看出,公害救济基本上是乏力的,一切都是由市民自己抢购自来水来救济,这样的做法,一方面加大了民众的经济负担,另一方面,也削弱了管理者的责任意识,实际上从一个侧面也反映了管理部门对应急预案准备的匮乏。

  2005年,太湖一期治理工程落下帷幕,总共投资约人民币100亿元,二期治理工程预计要投入1000亿,可见国家治理太湖的决心之大。但任何治理,人的作用总是第一位的,再高额的资金,不能发挥人的能动作用,也是没有实际意义的。从这个角度来看,笔者以为,完善法律,让公民能对相关管理部门提起环境的公益或私益诉讼,让管理部门和其它部门(如自来水公司)对这种诉讼产生敬畏,让他们明白自己的责任和民众的权利是什么,同时明白蓝藻引发臭水和饮水危机是不能划等号的,蓝藻不是饮水问题的借口,臭水问题才可能完美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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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稿:蒋丽丽